购买汽车等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我国已施行数年,亟待立法规范。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二审。
针对一审稿,有地方、部门建议将草案中关于车辆购置税补税、退税的规定再具体一些,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
因此,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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