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7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实现全面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及相关政策有效性等目标。
自2018年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就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人民银行的“三支箭”、定向降准、再贷款政策以及其他部门配套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小微企业金融在信贷供给“增量扩面”和贷款成本压降方面已经有了明显进展。根据《2019年中国银行(3.730, 0.10, 2.75%)业服务报告》,截至2019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9万亿元,同比增速10.1%,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7万亿元,较2019年年初增长24.6%;贷款余额户数较2019年年初增加380万户;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2018年平均利率水平下降0.64个百分点。
但必须承认的是,每一轮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发布后,如何有效落实都会引发关注和讨论,其背后实则隐藏着两方面担忧。一方面,政策并非机制,金融机构在落实政策的同时,会考虑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能否长期持续下去,特别是在多数中小银行尚未建立起系统性服务模式的情况下,尽职免责和适度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政策的持续性就是这些机构所关注的重点;另一方面,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定价方式和服务模式等问题仍是业界讨论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某项政策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机构,不同类型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提升和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因此,我国亟待从制度和机制角度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明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定位,提供更为差异化、广覆盖的服务——可以说,《评价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在促进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结合具体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表看,“明确差异化要求”的指导思想则体现得更为明确。首先,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评价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机构。《评价办法》提出,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以此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体系特征、经营主体结构等,各银保监局在监管评价工作中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体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以及各地方不同的引导和激励方式。例如,对于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评价方法》给予各银保监局参照此办法进行监管评价的选择权;在信贷资源倾斜程度这一评价层面,各银保监局可自行决定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调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口径为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口径,以充分体现中小银行服务地区小微主体的真实情况。而在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上,《评价方法》也作出了相应考量,其中明确各银保监局要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并允许其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出必要和适当的调整。
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发展又有了新难题。在小微企业经营受影响、贷款计划收缩的情况下,不少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都转变为“保住客户”,这种局面可能会带来机构的定位偏差、贷款过度供给等新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要求的《评价方法》更是恰逢其时,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和推进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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