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市互通互联
上周日(7月19日),央行网站信息显示,央行、证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推进债券市场要素自由顺畅流动。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互联互通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公告,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第一财经,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双轮驱动”的方式,与相关部门共同实现债券市场的统一发展。一是软件维度:制度规则逐步统一;二是硬件维度: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可以理解为修路的过程,把过去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不连通的路修通,稳妥有序支持合格投资者‘一点接入’参与现券协议交易。当然,并不是发了公告就马上联通,还有一个基础设施施工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正在与相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规则、信用衍生品规则、债券增信业务规则等多项规则的统一。“遵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合力推动实现我国债券市场统一对外开放。”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就在7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告,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二、保险公司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上升
上周五(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具体来看:
1、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
2、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
3、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Wind梳理,从A股上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均超过200%,其中新华保险(57.010, 4.46,8.49%)、中国人寿(37.720, 3.20, 9.27%)、中国太保(31.540, 1.76, 5.91%)超过250%。根据此次《通知》来看,部分保险公司投资上限将提高到35%。
天风证券(7.390, 0.23, 3.21%)徐彪研报分析,此次新规之前,保险资金开展对非上市股权直接投资仅限于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能源等行业;并要求权益类投资上限不超过上一季度末总资产的30%。因此新规之后,无论是投资范围还是投资上限都有明显放宽。
报告测算,短期角度,出于风险偏好和I9法则的考虑,保险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上,可能不会很快增加权益配置。因此考虑当前时点,文件的发布可能更多表达了决策对市场的呵护。
长期角度来说,假设未来三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按每年10%增长,新规之下权益类占比提升至24%、26%、28%、30%四种情形,则理论上分别对应每年股票市场的增量资金2900亿、3700亿、4500亿、5300亿。
三、监管层鼓励券商基金并购重组
中国证券报报道,为提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相关部门向各派出机构发布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做好组织管理创新工作,由相关派出机构将通知转辖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来看,通知内容主要实现两方面创新,一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机构实施市场化并购重组;二是鼓励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文件:
1、为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效应,实现母子公司协同发展,证监会支持行业机构在有效管理不正当竞争、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探索更为灵活的母子公司发展定位和业务范围。
2、为支持行业机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活力,证监会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规定,在有效防范利益输送、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的前提下,通过直接持股或者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开源证券高超研报分析,监管层再次表态释放积极信号,鼓励券商做大做强。本次证监会再次发文,政策脉络延续此前监管意图,鼓励券商通过组织管理创新做大做强。金融业对外开放加速的背景下,监管层释放积极信号,有利于加快行业集中度提升和治理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我国证券行业全球竞争力。
四、互联网贷款监管落地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部分内容梳理如下:
1、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3.460, 0.05, 1.47%)(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2、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3、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5、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兴业研究鲁政委研报点评,新规继续严守了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在监测贷款资金流向上的可操作度,事实上便利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展业。
五、科创板减持业务指引公布
7月17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具体来看:
1、拟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科创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在询价转让计划书披露日15:00前(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为下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其指定交易券商向上交所进行拟转让股份的锁定申报,拟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
上交所收到申报,在受托券商对上述股份锁定申报进行确认后,将锁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前款规定的股份解除锁定前,相关股东不得申请办理出质或转让;锁定效力不及于锁定股份的孳息。股份锁定期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当日的股份锁定数据发送至上交所。
2、拟通过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科创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在配售计划书披露日15:00前(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为下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其指定交易券商向上交所进行拟配售股份的锁定申报,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
前款规定的股份解除锁定前,相关股东不得申请办理出质或转让,锁定效力不及于锁定股份的孳息。股份锁定期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当日的股份锁定数据发送至上交所。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科创板解禁,华泰策略研报早前表示,持续大幅冲击的可能性较小,解禁前心理冲击(风险偏好冲击)大于实际减持效应,对个股影响大于整体股市影响。
六、《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7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证监会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立案调查条件和调查权限。《处罚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同时,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结合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权限和措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
2、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调查取证的规范性直接关系案件处理结果,是行政处罚的关键。《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取证要求、调查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
3、优化查审流程。探索多样化、差异化的查审模式,分类分层予以不同处理,提升案件查处效率。
4、明确行刑衔接程序。结合执法实际,明确“直接刑事移送” “先处罚后刑事移送” “处罚、刑事移送并行”等三种模式,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5、落实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
6、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七、《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7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就修订《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要点梳理如下:
1、关于保证金。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2、期货公司账户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3、投资者账户管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4、关于资金运行。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5、关于保证金不足情况说明。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6、账户冻结限制。存管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等平台中作出限制整体冻结设置。同时,保证金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情况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
八、9家金融机构被接管
7月17日,证监会、银保监会宣布对9家金融机构实施接管。其中:
1、证监会方面,鉴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对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依法实行接管。
根据法规规定,证监会分别组织成立了相应公司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证监会分别委托中信建投(49.880, 2.68, 5.68%)、中航证券及招商证券(22.300, -1.41,-5.95%)、国泰君安(19.440, 0.55, 2.91%)期货成立相应公司托管组,托管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接管后,三家公司正常经营,客户交易不受影响,资金转入转出等均正常进行。接管组及托管组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银保监会方面,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起,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接管期间,接管组委托中国太平洋(4.270, 0.13, 3.1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相关业务。
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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